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地壳表层岩(矿)体、土体、地下水等地质体及地质活动的总体。
本条例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过程中形成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包括有重要观赏或者重大科研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地质剖面、典型地质灾害遗迹、古生物化石及宝玉石产地等。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