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具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中事迹突出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