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具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中事迹突出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