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龙塘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放养畜禽、洗涤的,由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龙塘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的,由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的,由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