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加强水环境危险防控和风险评估,建立环境危险源数据库并制定风险防控方案。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