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动态巡查制度,组织对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