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或者在地方性法规中作出规定;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形成审议意见,转送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办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