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除执行本条例规定的相应条款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电梯经安全评估的,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张贴电梯安全评估结论;
(三)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单独收取的,应当专款专用,并每年向业主公布费用的支出情况;
(四)向相关业主公示电梯故障、事故隐患和故障排除、电梯修理等情况,并书面报告业主委员会;
(五)不得以拖欠物业费为由限制使用电梯。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