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禁止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在电动自行车上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动限速装置等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行为;

(三)在电动自行车上搭篷、安装挂架、加装音响、加装或者改装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