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与销售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禁止下列行为:(一)拼装电动自行车;(二)在电动自行车上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动限速装置等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行为;(三)在电动自行车上搭篷、安装挂架、加装音响、加装或者改装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