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开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鼓励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鼓励具备应急救护技能的公民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