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持续停放车辆的期间,自有关部门通知车辆所有人之日起计算;车辆所有人联系不上、车辆所有人不明或者车辆未悬挂牌照的,自有关部门立案公告之日起计算。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