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二)传统风貌建筑,是指能反映时代和地域特色,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年代、建筑风貌、建筑材料等因素确定后公布。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