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租金等方式,促进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合理利用。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开展与保护规划相适应的文化创意、休闲旅游、文化体验、文化研究等特色经营活动,将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历史文化传承相结合。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