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小秦岭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做好小秦岭保护区的相关保护工作。

小秦岭保护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有关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