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县(市)、石龙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需改

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和备案。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