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规划配套附属绿化用地,

其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不低于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

积的百分之十;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等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宾馆、饭店、大中型商业设施、体育馆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他单位附属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

(三)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

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属于旧城区改造的,其绿地

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建设工程项目兼具商住等多种功能的,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

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绿地率标准。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