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在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文物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