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区、农业生产生活区、城镇居住区的野外用火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区是指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一百米范围内的区域。城镇居住区是指城市和乡镇的建成区居民生活区域。农业生产生活区是指城镇居住区和森林防火区之外的从事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区域。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