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漠阳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保护漠阳江水质和预防水污染等宣传工作,增强公众水质保护的意识。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