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漠阳江流域水质的行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有权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职责的行为向监察机关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

有关职能部门接到对污染漠阳江流域水质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