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