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省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以其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由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四)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