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到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后,逾期并经督促未反馈意见、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不成立或者未按照意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题报告。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