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有效爱卫会应当采取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爱卫会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卫生专业人员、志愿者等担任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组织其开展爱国卫生监督,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标志或者出示证件。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