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公共厕所建设标准,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厕所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建设和改造,加强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设计建设的技术技能培训与指导,普及无害化卫生户厕。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建设应当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经济发展状况、镇村建设规划、居民生活习惯情况等,合理选择地点和模式,避开水源及其他水体,不得对水体造成污染,不得影响居民生活。

农村新建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集中居住的自然村建设与当地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推进农村厕所污水集中处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