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章 厕所建设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布局、面积、通风、采光、标识、方便实用、节能环保等方面因素规划建设城乡厕所。城市各类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在供电、供水、排污等方面与城市基础管网相衔接。公共厕所应当根据实际配备供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合理规划男女厕位比例、第三卫生间数量,保障残疾人、母婴、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用厕需求。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