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以改善社会卫生环境,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控制危害健康因素,增强城乡居民体质,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素质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环境卫生治理和卫生健康创建、厕所建设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吸烟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等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