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四十三条有效绿化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市、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的绿化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纳入本级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各级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并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