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市绿地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养护管理。树木、灌木、地被植物受损或者死亡的,由养护责任人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