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当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三十日内,将配套绿化工程的有关建设资料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