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绿化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规划,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