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详细规划和本辖区区域规划编制本区(县)城市绿地规划,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镇的城市绿地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纳入区(县)城市绿地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