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第187条有效(《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07年11月6日第186条回到全文第18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