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有效本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