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效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6年1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