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有效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部分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部分争议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不予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