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有效对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以及仲裁庭已经认定但在裁决主文中遗漏的事项,可以补正或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庭补正或说明,或者向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查明。仲裁庭不补正也不说明,且人民法院调阅仲裁案卷后执行内容仍然不明确具体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