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对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行业协会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作的补正说明、专业技术评审结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议价或者定向询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