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