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有效人民法院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评估机构在三日内予以书面说明或者补正:(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三)选定的评估机构与评估报告上签章的评估机构不符;(四)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明与评估报告上署名的人员不符;(五)具有其他应当书面说明或者补正的情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