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有效评估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现场勘验需要当事人、协助义务人配合的,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其配合;不予配合的,可以依法强制进行。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