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有效人民法院应当对网络询价报告进行审查。网络询价报告均存在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等情形的,应当通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三日内予以补正;部分网络询价报告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无需通知其他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补正。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