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有效采取网络询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向名单库中的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发出网络询价委托书。网络询价委托书应当载明财产名称、物理特征、规格数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等。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