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7年12月1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