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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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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已修改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险人承担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采取的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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