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废止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未能依法依规履行禁毒整治责任的,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或者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