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废止交通运输企业未建立健全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未将吸毒筛查纳入驾驶人员体检项目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