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戒毒康复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将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鼓励和扶持戒毒康复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就业扶持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参与戒毒人员就业服务工作,对招用戒毒康复人员的企业,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的戒毒治疗、生活保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公共医疗服务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