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废止

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人员,应当制作戒毒人员社区康复决定书。

社区康复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执行。

社区康复参照本条例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