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药物治疗、生理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心理矫治和法治、道德教育,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适度的劳动,并给予相应的报酬。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设置戒毒人员身体恢复训练场所、文体活动设施,辅助戒毒人员康复。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