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三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按期将其领回。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